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

陕西慧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8民初75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被告某乙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按被告某乙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