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1002民初731号
原告:***(曾用名***),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吕公东路北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2.3万元。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2.3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商州区中医院项目负责人,多次联系原告去中医医院工地贴瓷砖,双方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墙砖26元/㎡,地砖19元/㎡,门庭石材40元/㎡。2016年9月工程全面竣工,双方实测实量做了结算,共计劳务费461072元。经商州区公安局多次调解协助,于2018年6月21日,民警***见证被告现欠原告2.3万元。约定剩余2.3万元1年后给予全部付清。但至今多次联系未果。只有恳求法院依法讨回欠款。
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提供的施工合同,该合同公司没有,***是挂靠的被告公司,所有的分包合同必须在公司签订,上面盖的是项目章,对项目章公司不予认可,施工合同公司不予认可;工资结算单原告称签订的是***,作为被告公司,签订结算单预留的5%的质保金,是否履行售后的质保和维修事实不清,被告公司对结算单存疑,只有***知道2.3万元的情况,被告公司可以监管;对原告的诉请,被告公司不予认可。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挂靠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承包了商洛市商州区中医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工程。双方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墙砖26元/㎡,地砖19元/㎡,门庭石材40元/㎡。合同还约定所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付款80%,剩余款项2个月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施工。2016年9月工程竣工,2018年2月5日原告与***妻子、儿子达成农民工工资付款协议,***拖欠原告26.15万元,2月5日付17.15万元,下欠9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2018年6月21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价款461072元,已付43.8万元。下欠2.3万元作为预留的5%的保修金。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无果,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工资结算单、农民工工资付款协议。以上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以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名义承包了商洛市商州区中医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工程后,将墙砖地砖石材铺砌发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真实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墙砖地砖石材的铺砌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被告***没有及时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放弃向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3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