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民初64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吕公东路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73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6月5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