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

商洛市商州区诚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262号 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诚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东龙山陈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05041330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吕公东路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733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商州区诚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诚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或者名下财产在183068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委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诚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或者名下财产在183068元以内予以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