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5289号
原告:***,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