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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0)桂0903执保655号 ***、**、玉林市远建建设有限公司、广西环淼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0)桂0903执保655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玉林市远建建设有限公司、广西环淼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标的为281036.16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0)桂0903民初125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由于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玉林市远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信息有误,无法进行网络查询,本院对被申请人玉林市远建建设有限公司不予保全; 二、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环淼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当前冻结余额170106.52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10月21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对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其他财产,由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后重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