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5财保9号
申请人:中建材山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498346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费县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兴达路与许由路交汇处双创产业园10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UC0X0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中建材山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费县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19988.7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建材山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2024年1月1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山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费县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9988.7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中建材山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