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山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汉嘉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35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498346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汉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苏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0677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办事处苏家庄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981211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文化东路18号山东省出版技工学校新宇写字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45689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济南汉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济南汉嘉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2456326.34元及利息(以2456326.3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济南汉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前支付;二、被告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如被告逾期达半年以上,则被告以欠款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5633元,由被告济南汉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汉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及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7月16日、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339.15元,本院已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8月18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荷花街道苏家庄村委会、文化东路18号对被执行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2840408.29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339.1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