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财保106号
申请人:***,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360979X3,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西美五洲天地7-2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MXF0A5B,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海港街以南、禄海路以西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容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P0FEX53,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港街以南、禄海路以西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容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276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容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76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