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沈阳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本民三终字第00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由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3)溪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3)溪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