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水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本民三终字第00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代理人***,本溪市恒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3)溪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四千六百二十二元五角,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