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汇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汇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21民初4655号 原告:成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并于2024年12月10日向原告成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截止2025年1月15日仍未按照《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