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3964号
原告:淮安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赵某,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淮安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淮安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