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9896号
原告:淮安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淮安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