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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11民初266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8号A座10层1001-10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弋少鹏,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河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