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11民初266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8号A座10层1001-10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弋少鹏,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河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