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11民初238号
原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8438871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