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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11民初238号 原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8438871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新乡中建辰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