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新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4号星海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未央区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未央区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返还公司财务凭证、报表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