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返还公司财务凭证、报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新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4号星海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未央区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未央区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返还公司财务凭证、报表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