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圣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兰陵县圣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4民初7996号 原告:兰陵县圣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南桥镇马沟村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原告兰陵县圣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航公司”)与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疃村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宋疃村村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8,262.06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利随本清);2.请求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约定:1.1工程名称: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村内户户通道路工程;1.2工程内容:村内主干道及居民(村民)村内巷道通户道路施工工程;同时原被告对付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后经结算,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428,262.06元。 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欠条、2021年1月16日修路合计账、挖机统计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2日,被告宋疃村村委作为发包方、原告圣航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道路(户户通道路)工程由圣航公司施工,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合同加盖宋疃村村委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圣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履行相关合同义务。2021年1月16日,宋疃村村委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2020年4月22日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村委与兰陵县圣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兰陵县圣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完成了工程,经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村委对该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随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村委欠兰陵县圣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为479,516.66元(大写:肆拾柒万玖仟***拾***角陆分),于2021年5月1日前还清。其中和县第三方收方数的差额部分抵扣欠款。欠款人: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村委周举生2021年1月16日附结算清单自竣工之日起至结清欠款止,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1分”。根据宋疃村村委出具的2021年1月16日修路合计帐,显示涉案工程款合计1,889,516.66元,已付14,100,00元,下欠修路工程款479,516.66元,其中上级补助每平方55元,***公司自理,因县第三方收宋疃村总方数为60,310.39平方,宋疃村收方数为59,163.87平方,其中相差的补助款抵扣宋疃村所欠圣航公司款项。经计算,收方数差额的修路补贴为63,058.6元。 另查,宋疃村村委在施工期间租用案外人**的挖掘机共计90.8小时,使用情况由时任村支部书记周举生、村主任***签字确认。后宋疃村村委欠付**的挖掘机费用11,804元,由圣航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为支付,并在本案中一并向宋疃村村委索偿。 本院认为,原告圣航公司与被告宋疃村村委签订的《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圣航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道路施工,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宋疃村村委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宋疃村村委尚欠原告圣航公司施工款416,458.06元,在2021年5月1日前还清,并约定“自竣工之日起至结清欠款止,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1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挖掘机费用,被告认可挖掘机使用的事实,经查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将原告垫付的费用予以返还,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合理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兰陵县圣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6,458.06元及利息(利息以416,458.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兰陵县圣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挖掘机费用11,8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4元,减半收取3,862元,由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宋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