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2298号
原告:浙江恒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水街村陶家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2985575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强,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联盟东路***小区第13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6105976608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恒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恒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9元,减半收取3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6095元,由原告浙江恒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 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鲁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