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776号
原告:浙江恒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水街村陶家畈。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强,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浙江恒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恒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恒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