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执异109号
案外人快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万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下金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快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快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快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快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张 剑
人民陪审员 张华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