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30民初200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523664130983U。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熊猫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7306715351372。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受理费62480元,反诉受理费61303元,因撤诉可减半收取分别计31240元、30651.50元,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