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30民初200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523664130983U。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熊猫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7306715351372。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受理费62480元,反诉受理费61303元,因撤诉可减半收取分别计31240元、30651.50元,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