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6641309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43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5年1月16日已产生33787.8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7750元,保全费2670元,执行费646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案款(含保全费)466457.85元(申请人已据条领取)、诉讼费7750元、执行费6466元,本案执行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4)陕0702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