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04民初1725号
原告:黄某某,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被告:余某,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永泰某有限公司、福州某有限公司、余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2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