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5民初3096号
原告:福建省永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章某,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霞拔乡南坪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福建省永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永泰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永泰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