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民初27421号
申请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某。
被申请人:福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余某
李某与福建某某公司、张某、余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某某公司、张某、余某银行存款66048.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形式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某某公司、张某、余某银行存款66048.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