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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福建某某公司、张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民初27421号 申请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某。 被申请人:福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余某 李某与福建某某公司、张某、余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某某公司、张某、余某银行存款66048.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形式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某某公司、张某、余某银行存款66048.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