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4执保1794号
申请人:济南金时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明四五金市场内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老贯张行政村老贯张村274号。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老贯张行政村老贯张村5号。
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龙峰园3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金时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金时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7万元。申请人济南金时通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金时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