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3民初2091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油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油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油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岗位疗养假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7,800元;支付原告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87,48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43,6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1,1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进入被告处在放射岗位工作。2019年4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原告经常加班,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每年可以享受疗养假2至4周,然被告从未安排疗养假,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在岗期间疗养假工资。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被告***油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法律并未规定未休疗养假应当支付疗养假工资,且部分时间的诉请已经超过时效,此外双方已经签订了解除协议,约定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费用均已经结清,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维持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进入被告处从事检测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双方于2019年4月25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甲方)支付原告(乙方)经济补偿金60,809元,双方已经结清所有关于工资、借款、奖金、津贴、补助、***等所有债权债务,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的经济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再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责任。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0,809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保健休假情形下劳动者可享受的待遇。
又经查,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9月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岗位疗养假工资37,800元;支付原告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87,48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43,6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1,120元。仲裁裁决: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结清所有关于工资、借款、奖金、津贴、补助、***等所有债权债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签订了协议,应当就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其再向被告主张加班工资差额、射线岗位疗养假工资于法无据。此外,关于射线岗位疗养假工资,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未安排保健休假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待遇,故原告主张射线岗位疗养假工资缺乏依据。故对原告主张的全部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