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610号
原告:北京数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B座(二层)02B室-1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时代科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15层1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数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代科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数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询问,其同意按视为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数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