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8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群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办2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392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城世茂卓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中路美都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U1EJM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群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世茂卓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本案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上国仲(2023)第3956号裁决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