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414号
申请人:天津福民石油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红旗路中段联盟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350686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爱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中心桥村龙门渔具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T608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天津福民石油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爱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165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爱朔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天津福民石油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税款损失70861.38元(包括增值税损失67589.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损失1909.54元、地方教育附加税损失545.04元、教育附加税损失817.56元),被告于2021年3月1日前给付10000元,此后每月1日前给付10000元至2021年8月1日前共计给付60000元,余款10861.38元于2021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86元、保全费820元、保函保险费1000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爱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21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福民石油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因天津市滨海新区爱朔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天津福民石油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天津福民石油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爱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底前履行完毕。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441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