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雅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8248号 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雅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雅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5元,财产保全费1523元,合计3678元,由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