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8703号 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全。 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