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8703号
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全。
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