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1030号
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文种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瑞德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经济开发区五金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禾。
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瑞德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