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1235号
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文种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昌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工业园区仙湖路147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昌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昌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昌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和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