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3民初80号
原告:山东美壁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MKLHC5J,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接山镇张河桥老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东平县江河文达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923MJF1231463,住东平县滨河大道西(东平县江河国际实验学校对过)。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美壁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江河文达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壁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美壁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山东美壁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