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民初6497号
原告: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0元,由原告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