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初1578号
原告: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被告:济***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考兰,总经理。
原告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济***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对涉案名称为“气体阻隔性检测设备试验腔的夹紧结构”(专利号:201020653819.5)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济***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