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济某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证保25号 申请人: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考兰,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起,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气体阻隔性检测设备试验腔的夹紧结构”(专利号:ZL201020653819.5)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济***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气体阻隔性检测设备试验腔的夹紧结构”(专利号:ZL201020653819.5)的相关证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