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4048号
原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4383149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MAOMYC3Q7M。
负责人**。
原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