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81执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临清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清市先锋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鲁1581民初44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清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信发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隶属于茌平信发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20万元,因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清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信发化工有限公司20万元的债权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