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81民初474号
原告:***,男,1950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被告:临清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路东首(黑庄3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清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