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清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81民初1592号 原告:***,男,31岁,住临清市。 被告:临清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黑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清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