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10600号
原告:天津天临地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6F-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轩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B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天临地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轩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天临地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临地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天津天临地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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