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信重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唐山中信重机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北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2月23日生,回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 被告唐山中信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二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即本案被告***。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西山道**。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唐山中信重机械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并作为被告唐山中信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0日11时许,原告***在唐钢东门乘坐***所驾驶的冀B×××**号出租车,在新立庄由东向西行驶到信号灯附近时,与***和被告***三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颈部软组织挫伤、右肩、左侧腰部软组织挫伤、失状位显示齿状突上方,颅颈交界部有积液。经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出具唐公交(2013)第03-H2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曾经是一位精力充沛、事业心强的人,整个家庭的收入来自原告,自从原告被撞以后,经常头晕、恶心、心慌、精神恍惚、记忆力减退,手脚行动不方便,至今不能正常工作,也不敢乘坐汽车,对原告的精神和内心造成很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8792.59元,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唐山中信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口头辩称,我公司为原告垫付急诊费用、住院费用、营养费,其余原告合法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口头辩称,本次事故中被告***驾驶的冀B×××**号车在我公司投了交强险及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在质证时发表意见。本案的诉讼费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驾驶冀B×××**号车沿钢厂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国矿路北口时,与前方***驾驶的冀B×××**号车发生追尾,致使冀B×××**号车又与前方***驾驶的冀B×××**号车追尾,造成车辆受损、冀B×××**号车上乘坐的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7月26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唐公交(2013)第03-H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原告伤后被送到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颈椎间盘突出症、颈部软组织挫伤、右肩、左腰部软组织挫伤,2013年8月15日出院,实际住院31天。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4529.69元(***另为原告垫付医疗费若干)、误工费6400元(3200元/月×2月)、护理费4500元(4500元/月×1月)、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20元/天×31天)、交通费1000元,上述损失合计17049.69元,其中包括被告***先期垫付的7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冀B×××**号车的车主为被告唐山中信重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系该单位员工,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处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唐公交(2013)第03-H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主张的二人护理费理据不足,本院只支持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因本次事故未致原告伤残,对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自愿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800元(已支付),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唐山中信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049.69元,其中直接给付原告***16349.69元,给付***垫付款7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26元,原告***自负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