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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路北区果园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某某中信重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再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路北区果园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信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开平镇二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市路北区果园乡***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中信重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四终字294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申字第13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市路北区果园乡***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中信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路北区果园乡***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时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出租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强制性规定及国家有关土地的政策性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而无效。出租协议将原村委会的公益性事业用地变更为工业建设用地,变更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及用途。出租协议无效主要是因此合同系以租代征、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而无效,一、二审法院只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二、合同无效的过错在被申请人,且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以可预见性为原则,对于被申请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应由申请人承担。 **中信重机械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时任申请人村委会主任、书记签字,并加盖该村委会公章,被申请人不知晓申请人未经村民会议决定通过,也不知道时任村委会主任与书记超越权限,因此协议无效的原因在申请人。二、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与***签订施工合同,当日支付了工程款59.4万元,***即开始备料组织施工。施工约半个月后因村民阻挠,最终停工撤场。59.4万元的工程款***已善意取走,场地清理费2.5万元也是被申请人实际损失。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四终字294号民事判决、(2009)**四终字324号民事裁定和**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重字第183号民事判决、(2009)北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