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历城民初字第1783号
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