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民终6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果***2区8排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天津**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给付***劳务费71500元;2.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公司1.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辩称,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辩称,驳回***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7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公司租赁***的设备用于工程项目建设,***认为其接受**公司的雇佣,从事负责与现场项目部交流、管理工地工人及购买工地材料、工人工地伙食、空压机钻机施工等工作,工资为每天500元,共计工作143天,**公司未给付其工资,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存在,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截止到本判决做出前,***仍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主张双方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不予支持,***可待证据充足后另案解决。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4元,由***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公司欠付劳务费715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公司与***间可否存在租赁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且***与**公司、***租赁合同一案尚在审理中,故不予涉及。
综上所述,***、天津**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176元,由上诉人***、天津**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各负担15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尹 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