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9347号
原告:***,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天津仁捷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光明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天津仁捷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仁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仁捷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仁捷公司向***支付剩余部分欠款23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天津仁捷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在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为天津仁捷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村后建工工地内挖掘地热管路基础以及回填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由***提供挖掘机车辆及司机,每日8小时,按日租结账,完活结清,60型挖掘机每天按8小时900元整计算,60型挖掘机工作共计342.5小时,费用共计38531元,150型挖掘机每天按8小时1600元计算,150型挖掘机工作共计144小时,费用共计28800元,上述两款挖掘机费用共计67331元。经***与天津仁捷公司法人***协商确定结算总费用为66600元,其中天津仁捷公司在2021年1月16日已支付33000元,2021年7月26日已支付10000元,现剩余23600元未支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天津仁捷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主张其与天津仁捷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天津仁捷公司法定代表人***雇用***的挖掘机及司机在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村后建工工地内挖掘地热管路基础以及回填等工作,***于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在此工地内使用挖掘机完成了挖掘地热管路基础以及回填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60型号挖掘机按每日8小时结算900元,60型号挖掘机共计工作342.5小时,合计38531元,150型号挖掘机约定按每日8小时结算1600元,150型号挖掘机工作共计144小时,合计28800元,上述两个型号挖掘机共计需结算67331元,***与***协商确认最后结算金额为66600元,天津仁捷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了33000元,后***通过其个人微信于2022年5月19日向***雇用的挖掘机司机王XX转账10000元,截至庭审前,天津仁捷公司现尚欠23600元未支付。***向法庭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出具的证明、***于2022年1月6日和***的通话录音光盘、工程机械作业台班结算单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于2020年11月20日向***发送信息:“大姐差的太多了,一下儿你扣我1000多,这家挣不了,那么多咱,司机都踏踏实实给您干呢,这可以问现场,这肯定没毛病,一下差我1000多,您这样儿吧,您您给我六万六千六还不行吗?我再给您让让点儿,这么着吧,您给我弄一吉利就完了”,***向***发送信息:“呵呵,行”。***于2020年11月26日向***发送银行回款照片及信息:“下欠”、“下午回款,继续安排”、“33600”,***向***发送信息:“好的大姐”、“对剩下的什么时候能结大姐?”,***向***发送信息:“啥时候发呢?我下礼拜回款,下礼拜发吧,发没了,我这特意让会计给你挤出来的,这几万下礼拜快啊,我今天要回款,今天就给你拨过去”、“本来今天应该回款的,然后那个发票章太磨叽了,财务不收又给打回来了,打回来我重新再开,然后再给快递上去,再邮上去”、“下周肯定了90%,你放心啊”。***于2022年1月23日向***发送信息:“给你哥们儿转过去一万了,借的”,***向***发送信息:“剩下的什么时候给呀,你这一直拖着?”、“都是辛苦**的”、“大姐我这还差大挖机18800和小挖机4800元共计23600元整,还有几天就到年了,您看什么时候结一下?”,***向***发送信息:“很快”。
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王XX出具的证明显示,天津仁捷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转账33000元,***通于2022年5月19日向***雇用的挖掘机司机***转账10000元,共计43000元。
通话录音光盘显示,***说:“啊,我们俩是,开始不都从我这儿走了吗?那总账,一共不是33600吗?减去1万,还有23600”,***说:“是,我记得是,去年咱们对的帐”,***说:“对,是,不把那帐给你算明白了吗?他那18000、我这是4800,大的挖机18800”,***说:“没事,反正我跟你说,现在啊,年前啊,我这儿也四处催账的呢,催干活的,这月是拨款,反正年前呢我也回来,你就放心吧,今年不像去年似的,今年还行,还凑合,就干了一个活儿见钱了,见资了”。
工程机械作业台班结算单显示,2020年11月4日***在祁各庄红绿灯东边建工地热打井8小时,2020年11月5日***在祁各庄红绿灯东建工地热打井8小时,2020年11月9日***在在祁各庄红绿灯栋建工地热打井11小时,三份结算单用户签字人为“**”。
天津仁捷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天津仁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虽然***与天津仁捷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提供的证据及当庭**,可以认定***已按照天津仁捷公司的要求提供了挖掘机完成了相应工作,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天津仁捷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经协商确认挖掘机租赁费共计66600元。***认可天津仁捷公司已支付租赁费43000元,尚欠23600元,本院不持异议,故本院对***的相关诉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仁捷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向***支付租赁费23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和公告费560元,由天津仁捷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珂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