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仁捷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仁捷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1263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仁捷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果***2区8排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5PAQR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3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929441357。 法定代表人:储士家,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天津仁捷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仁捷地源热泵钻探有限公司、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